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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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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1-6 23:0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须知-1.jpg

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进一步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,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,近期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54号公告(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),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。这也是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以来变更项目最多的一次调整。本文将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要求进行解读。

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

自1999年起,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,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、限制类和允许类,实施动态管理。加工贸易禁止方式分为禁止进口、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出口。列入禁止进口的商品不予开展进口该料件的加工贸易;列入禁止出口的商品不予开展出口该成品的加工贸易;列入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禁止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。

本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哪些调整?

本次调整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199个10位商品编码。同时,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及商品注释进行调整。其中,调整涉及商品编码种类较多的商品有肥料类、钢材类、纸浆及纸类。但需注意的是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继续有效,实际应用中须将两个公告结合对照使用。

国家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还有哪些管理要求?

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对于即使不在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》中单列,但符合以下条件的,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:

为种植、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行种子、种苗、种畜、化肥、饲料、添加剂、抗生素等

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

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

以下情况,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:

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,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

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,或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

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碎料是否列入禁止类管理?

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、废碎料等,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,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。

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将进出口货物正确归类,按照商品编码及商品名称对照最新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查询,判断在禁止目录内是否有一致商品,并关注禁止方式。

此外,需要注意的是,因近年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调整导致原目录中部分商品的商品编码发生变化,原商品编码及名称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的,调整后对应的新商品编码仍属于禁止类商品管理范围,在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商品编码的更新调整。

文 / 张秀丽 禹石磊 刘静

(济南海关)

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须知-2.jpg

文章来源于《中国海关》杂志12月刊
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须知-3.jpg
编辑:常相婧
发布:高扬
出品:中国海关传媒中心
投稿邮箱:569613217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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