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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请注意,这项政策自2021年3月1日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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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3-15 07:43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20年12月21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,该文件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,这些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
今天,小编就给大家盘点一下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相比旧办法,都有哪些变化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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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减免税申请人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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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新的管理办法中,删除了“委托办理减免税业务”的相关规定,即:自20201年3月1日起,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只能由申请人自行办理。

2、新的管理办法中,统一了减免税申请地均为“主管海关”,解决了项目所在地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,以及涉及多个海关的申请地问题。

二、申请流程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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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新办法取消了申请减免税审批之前的备案环节,即:自2021年3月1日,企业申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,无需先备案后审批了。咱们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,直接按规定提交资料申请审批即可。

2、新办法简化了申请审批的材料,且不再要求交验原件,和加盖印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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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审批结果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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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海关审批通过后,下发的文件从《征免税证明》变成了《征免税确认通知书》。

2、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《征免税确认通知书》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,而旧办法中无《征免税证明》有效期的具体规定。

四、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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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新办法中,可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情形多了一项: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。即,政策明确规定有进出口优惠的情形,即使减免税审核确认尚未办理完毕,企业也可向海关申请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。

2、新办法中缩短了税款担保的审批时限,从7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。

五、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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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其他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。

2、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提交日期由每年的第一季度,延长到每年6月30日前。

3、新增了一条规定,即未按期限提交报告书的企业,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。

4、新办法增加了“未按规定提交报告”的补救措施,即: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后,可重新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、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、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。

六、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有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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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
1、新办法中没有对补税货物的税率做出具体规定。

2、新办法中补税货物的计税依据有了变化,分母变大后可以减少其计税依据,对企业来说可以少补一些税款。

来源:办税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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