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 发表于 2020-12-4 07:46:22

加工贸易|串换使用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,需不需要经海关核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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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我公司因赶着交货,工作人员未经主管人员严格审核,擅自将一批保税料件用于一般贸易订单出口,现被海关查获,请问会被如何处罚?

答:可能会根据涉案货物价值处以罚款。根据《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经海关核准,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、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,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,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、同规格、同数量、不牟利的原则。

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(八)项之规定,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,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,处货物价值5%以上30%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因此,贵司的上述行为导致针对该批保税料件的海关监管中断,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,可能受到海关的处罚。



典型案例:经G海关调查,当事人某制衣有限公司未经海关核准,擅自将本企业保税料件挪用于一般贸易样板出口,其行为已违反《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之规定,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。当事人某制衣有限公司,未经海关核准,擅自将保税料件和一般贸易料件串换,其行为已违反《海关法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之规定,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。

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: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,保税料件的使用应当专料专用,串换使用需经海关核准同意才可进行。前引案例涉及未经许可擅自串换使用保税料件及非保税料件问题。根据《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经海关核准,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、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,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,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、同规格、同数量、不牟利的原则。即使是加工工艺需要,也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。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,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、品种、规格、型号、数量。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,未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即串换的,构成违法。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未经海关许可,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、提取、交付、发运、调换、改装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转让、更换标记、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,处货物价值5%以上30%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前引案例中,当事人挪用保税料件,将保税料件和一般贸易料件串换的行为。依照法律规定,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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