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60711 发表于 2021-1-7 11:16:48

海关总署2021年第1号公告:推动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落地

海关总署1月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,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海关实施办法。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近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对进口用于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船舶、航空器、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,实行“零关税”的正面清单管理。
根据海关总署5日发布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海关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全岛封关运作前,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企业(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),进口用于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船舶、航空器、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按照办法,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“一企一账”管理,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海关注册登记。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,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。其中,船舶(含游艇)以及航空器的监管年限为8年,车辆为6年。
海关监管年限内,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(含当日)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。企业因破产等原因,确需将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的,应在转让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,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。其中,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,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
此外,企业不得以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。企业需将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,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,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。除特殊情形外,企业申请办理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、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,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。
办法明确,海关依法依规对进口和使用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相关企业实施稽核查。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将“零关税”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,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违反本办法规定,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来源:中国国门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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