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后救济,不如事前找补
一提到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况,很多企业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,而对于自己拥有的申辩、陈述权利反而不是很了解,所以,今天就和大家来说一说申辩这回事。
申辩、复议和起诉
先从企业最熟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说起。在《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都会有这么一段:
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(XX海关)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,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
而申辩则出现在《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》上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有异议,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。逾期,视为放弃申辩、陈述权利。
我们形象一点来说,就是:
海关认为该企业违法了,然后先和企业说(告知单),我决定处罚你了,你有什么要说的?企业这个时候可以行使申辩、陈述的权利。
然后企业如果没什么补充的了,海关等3个工作日后作出具体的处罚,然后和企业说,请按照决定执行,你如果不服的,可以和我的上级交涉(行政复议),或者直接和法院谈(行政诉讼)。
所以,我们一般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救济,而申辩、陈述权利本质上还是企业和在调查海关进行交涉。
申辩的合理应用
从企业角度来讲,合理行使申辩、陈述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。
首先,申辩、陈述是发生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,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上的意见不具备强制性;
其次,申辩、陈述的对象是具体的经办海关,因此很多情况双方是有沟通的,而针对海关的处罚意见,企业如果有不同意见,可以更好地进行补充,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面对的对象不同,自然也需要多花费很多功夫。
最后,即便是申辩、陈述不被海关认可,海关在没有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,也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。
申辩的处置
当然,企业有申辩、陈述的权利,海关也有复核的义务。
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海关应当采纳。如果不采纳,则海关将在复核完毕后,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如果经复核后,海关变更原处罚告知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处罚幅度的,海关将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。
这里必须说明的是,如果企业依然对海关处罚幅度有不同意见,依旧可以进行再次的申辩、陈述。
文:广州海关 汪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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