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出口货物到“综合保税区”和“保税区”有何区别?
截至2020年12月底,全国31个省、市、自治区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0个。其中,保税港区2个,综合保税区147个,保税区9个,出口加工区1个,珠澳跨境工业区(珠海园区)1个。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45平方公里。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2】39号)的指出,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。具体是指:2、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、珠澳跨境工业区(珠海园区)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(中方配套区域)、保税物流中心(B型)(以下统称特殊区域)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、个人的货物。
视同出口的特殊区域不包括保税区,运入保税区的货物,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、个人,境外单位、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,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,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,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,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(免)税时,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。
综上,货物出口到“保税区”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“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”。出口到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、珠澳跨境工业区(珠海园区)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(中方配套区域)、保税物流中心(B型),视同出口,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税。
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如下图:
来源:海关总署、淡然退税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
注: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
货之家专业提供:保税仓储、进口报关、跨境货源、海外仓储、国际物流、跨境平台、跨境购汇等定制一站式跨境进口无忧服务!
页:
[1]